我县积极组织
全力抓好“三夏”生产和秸秆禁烧工作
官庄镇全力做好抗旱浇麦工作,根据各村旱情、配套设施等情况,合理调配人员,向缺机井、缺水源、缺浇灌设备的农户倾斜,适时增人员、增机械、增水源,确保全镇受旱麦田普浇一遍;成立后勤应急保障组,协调电业公司,做好抗旱机井、机械的应急抢修工作,保障抗旱所需的水利、农机、电力、油料等及时供应。
*山口乡出动宣传车32辆,悬挂横幅余幅,发放宣传单余份,使秸秆禁烧*策家喻户晓;成立11个秸秆禁烧巡查小组,深入田间地头,24小时不间断巡察辖区内秸秆禁烧情况;实施最严厉追究制度,确保夏收期间不着火,不冒烟。目前,全乡已收麦近千亩。
盘古乡广泛宣传禁烧*策,出动10辆宣传车,悬挂禁烧*策宣传条幅36条,发放宣传明白纸00余份;落实专人负责,利用秸秆粉粹机对辖区内秸秆进行粉粹,引导群众合理处理秸秆;发挥“蓝天卫士”电子监控系统作用,坚持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,确保及时发现焚烧隐患,第一时间传递信息;设立举报电话,发现一起,查处一起。
付庄乡发放宣传单00余份,出动宣传车8辆,悬挂横幅36幅;组织乡全体工作人员70余名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队3个,由派出所、巡防队成立应急小分队3个;鼓励农户通过发展食草生畜、草腐菌、向造纸企业供料等做好秸秆综合利用。
下碑寺乡划分4个片区,成立4个指挥部,设立4个瞭望台,配备帐篷、竹床、马扎、手电筒、扑火工具等必备物品;通过悬挂横幅幅、张贴公告张、发放明白纸1万余张、出动宣传车16辆等方式加大禁烧宣传力度;
花园街道悬挂宣传条幅余条,出动宣传车10余辆,确保每个居委有1台次汽车和摩托车宣传督导,实现宣传车到村到户率%;大力倡导小麦秸秆还田,小麦机收留茬不得超过15公分,小麦等农作物秸秆还田面积达到40%以上;公关市县禁烧举报电话,鼓励广大群众对违法焚烧秸秆行为进行举报。
春水镇组织综治办、食药监所、派出所等单位人员深入农资市场检查,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;联合妇联、民*等部门成立“三夏”帮扶小分队,对老*员、贫困户等劳动力缺乏家庭进行义务帮扶;悬挂横幅余幅,发放灭火器材余把,出动宣传车余辆次,成立4支专业应急队,20余支村级应急小分队,各类化肥、种子、农药已全部准备到位。
郭集镇组织17个行*村禁烧宣传车不间断开展“三夏”防火巡逻宣传工作;加强防火物资准备,要求各村备齐配全防火扫帚等必要的防火器具;组织包村领导及村组干部全面加强巡逻检查,对发现的焚烧秸秆行为坚决实行责任倒查,一经发现,坚决严厉处罚,绝不姑息。
马谷田镇大力推行机器收割粉碎秸秆还田、秸秆平铺覆盖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,印发秸秆禁烧明白纸3万张,出动宣传车辆80余台次;各村成立秸秆禁烧巡逻队,发现着火点及时制止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。
焚烧秸秆危害多!
年泌阳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出炉,具体内容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!
重点禁烧时段:每年“三夏”(5月21日至6月30日)、“三秋”(9月16日至11月10日)两个阶段为重点禁烧时段。期间组织开展禁烧专项督导检查,依法查处焚烧行为,严格落实奖惩措施,确保禁烧全天候、监管全覆盖、查处无死角。
常态监管时段:除重点禁烧时段外为常态化监管时段。期间认真做好“蓝天卫士”监控值班,县乡禁烧管控人员随时保持通讯畅通和警戒状态,发现火情能够及时处置,建立完善常态化监管体制和高效管控机制。如遇重污染天气,将随时启动应急预案,加强禁烧管控工作。
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有关規定,露天焚烧秸秆、杂草、树技、树叶、垃圾等一切可燃物,责令其改正,并可以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。对故意纵火行为,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立案查处,情节严重的,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一
秸秆的概念
秸秆是指小麦、玉米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,玉米穗轴、花生壳视同秸秆。
二
焚烧秸秆的危害
危害一
产生大量有*有害物质,威胁人与其他生物体的健康。
危害二
破坏土壤结构,造成农田质量下降。田间焚烧秸秆破坏了生物系统的平衡,改变了土壤的物理性状,加重了土壤板结,破坏了地力,加剧了干旱,农作物的生长因而受到影响。
危害三
引发火灾。秸秆焚烧,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,导致火烧连营,一旦引发田地大火,往往很难控制,造成经济损失。尤其是在山林附近,后果更是不堪设想。
危害四
引发交通事故,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。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,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,可见范围降低,直接影响民航、铁路、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,容易引发交通事故,影响人身安全。
三
秸秆露天焚烧的处罚措施
1、焚烧农作物秸秆,造成树木毁坏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补种毁坏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,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2、露天焚烧秸秆、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,造成大气污染的,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,对个人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3、焚烧农作物秸秆,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4、对不听劝阻,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,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元以下罚款。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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